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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专家联合会章程

来源:益阳市专家联合会 作者:益阳市专家联合会 发布时间:2021-06-02

益阳市专家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益阳市专家联合会,其英文译Yiyang City Specialist Union,简写YYSU。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全市各类高层次的专家、省内部分知名学者及全市智库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社、科、文学术组织、科研机构与“智库联盟”,是市委市政府的参谋部与智囊团、各行各业的服务团,系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把各行各业专家组织起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各自专长,坚持科学发展观,开展知识创新,增强整体实力,服务社会各界,为实现市域经济、社会科技、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献计献策,为实施“科教兴益”的发展

战略尽职尽责。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挂靠益阳市科学技术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益阳市科学技术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益阳市民政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湖南省益阳市康富北路37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依法依章、依资质开展以下业务:
  (一)开展跨行业学科的理论研究、知识创新及学术交流活动;
  (二)承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课题调研、业务咨询、专业培训及重点项目可行性分析,论证与评估等任务;
  (三)承接市内外企业咨询诊断、人才引进、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管理创新等业务;
  (四)承接社、科、文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组织的科研成果、技术水平及奖励等级的评审工作;
  (五)开展技术中介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六)为社会服务,为专家服务,为智库交流服务,为会员办实事。

(七)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社会活动。

(八)编辑出版相关的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职业道德,具备副高以上职称及实际能力或获中级职称而在某一领域或行业上有较高造诣者;
  (二)专家学者较多的单位与具备智库职能或资质的机构;

(三)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的业务活动。
  第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或单位申请,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审查,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凭“专家证”或“团体会员证”享受有关待遇;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并取得合法收入;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诚实守信、文明服务、非营利性服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团体,并回本团体核发的“专家证”或“团体会员证”。会员连续1年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或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秘书长聘任;

(六)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决定本会活动的终止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技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也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从事本行业工作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度;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本会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三)检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任免本会人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是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在会长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和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列席参加本会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负责协调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提出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事宜的议案,报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联络与协调工作,向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定期汇报工作;

(六)办理其他授权的工作。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按相关行业或市辖行政区域设置若干分会和若干专业委员会,由总会委任或经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可根据自身特点确定或按总会要求开展活动,其活动每年至少进行2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

第三十 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益阳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益阳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政府业务主管单位益阳市科学技术局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益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技局和市民政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依2019年5月8日“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益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